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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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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法律依据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
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公示与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08128

三、事项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四、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企业都可申报

五、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六、申请表格


1、《企业注册登记表》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七、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和信息化委员会

八、决定机关


由科工贸信委、市财政委、税务部门组成的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组织审查和认定后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公示备案

九、非行政许可程序


1、企业自我评价
2、企业网上注册登记
3、企业准备并提交材料
4、组织审查和认定
5、公示
如有异意:核实处理
如无异意:备案、公告、颁发证书
6、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非行政许可时限


收到材料后60个工作日完成认定工作

十一、非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十二、非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十三、非行政许可收费


十四、非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十五、受理地点


待定

十六、咨询电话


8210798382107373

十七、投诉电话


市监察局:82001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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