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说明:
流转环节 |
经办 部门 |
工作 岗位 |
工作内容 |
工作要求 |
考核点 |
输入 表单 |
输出 表单 |
工作时限 |
征收管理科 |
税务登记岗 |
1、 发放《税务登记注销表》(ZG11DJ010),并告知纳税人所必须附报的资料(注1); 2、 检查申请注销的纳税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如有未办结事项的,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办结相关未办事项; |
1. 对有未办结事项的申请(CTAIS系统自动检查),告知纳税人未办结事项。如有未结事项则按照1.2—1.5要求办理; 2. 发现有违法违章行为的,转交违法违章处理岗处理; 3. 如有分支机构未申报,提示其先注销所有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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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注销表》 |
《不予受理通知书》(或有) |
即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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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管理科 |
违法违章处理岗 |
发现有违法违章行为的按《违法违章处理工作规程》办理。 |
(手工检查)纳税人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局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局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否则一律转有关部门违章处理。 |
对逾期办理注销的提请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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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服务厅 |
征收岗 |
1、 受理当前属期及以前属期的申报、清算、稽查税款的申报及入库。 2、 清缴欠税 |
(注销登记前置程序)不通过则先按要求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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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表 |
税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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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证中心 |
验旧岗 |
验销发票和缴销《发票领购验销登记簿》。 |
(注销登记前置程序)不通过要求纳税人验销纳税人结存发票和缴销《发票领购验销登记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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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缴销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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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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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管理科 |
认定岗 |
1、 受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取消。 2、 收缴金税卡等税控设备。 |
(注销登记前置程序)1.按《取消一般纳税人工作规程》办理税控设备缴销后,在《税务登记注销表》金税卡缴销情况栏签名。 2.将收缴的税控设备移交给信息中心税控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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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缴证件、受理注销申请 |
征收管理科 |
税务登记岗 |
1、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受理其《税务登记注销表》和附报资料; 2、 在《税务登记注销表》中填写税务登记证件缴销情况, 3、 在CTAIS中缴销其证件; 4、 打印《税务文书申请告知书》给纳税人,并告知纳税人申报当月所属期的申报; 5、 非个体双定户外的其他纳税人的注销申请:纳税人无未办结事项的,系统将自动产生、发送案源到税政管理科选案岗,向稽查局和审理局发出是否在查或待查查询。 6. 管其申请资料,并出具《注销税务登记受理回执》给纳税人。 7. 整理资料,将《税务登记注销表》及相关注销附送资料送数据中心; |
1、 审核《税务登记注销表》栏目填写是否齐全和附报资料是否齐备;对申请资料不全或填报有误的,应当场提示纳税人补齐或更正后再申请; 2、 对审核合格的申请,应由岗位人员在《税务登记注销表》“税务登记证件缴销情况”栏中填写纳税人相应的证件收缴情况,并签名确认; 3、 录入CTAIS内容应准确无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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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注销表》 |
1.《税务文书申请告知书》; 2.《注销税务登记受理回执》 |
即时 |
3.1稽查案件查询 |
稽查局选案科 |
选案综合岗 |
1、 查询并回复该纳税人稽查在案情况及注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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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稽查案件查询 |
审理局审理科 |
选案岗 |
1、 查询回复稽查在案情况及注销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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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下达稽查任务 |
税政管理科 |
选案岗 |
1、案源处理、稽查任务下达。 |
1、具体按《税务稽查选案工作规程》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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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查纳税人清册》、《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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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施检查 |
税源管理科 |
检查岗 |
1、 检查并执行; 2、 上年度缴纳国税5万元以下的,可只审查前三年度《鉴证报告》。 |
1、具体参照《税务稽查实施工作规程》、《税务稽查审理工作规程》、《税务稽查执行工作规程》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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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具检查意见 |
税源管理科 |
检查岗 |
出具意见是否同意注销 |
1.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意见 2.根据中介机构提供的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出具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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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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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核准注销 |
征收管理科 |
税务登记岗
税控管理窗口 |
1.(情况1)个体双定户的注销申请:纳税人无未办结事项的,直接核准,打印《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收回申请人的《注销税务登记受理回执》; 2.(情况2)非个体双定户的其他纳税人,经稽查局和审理局查验后,凭税源管理科出具的检查意见,征收管理科税务登记岗决定是否核准注销。同意注销的,由岗位人员打印《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并加盖税务登记章,送达申请人,收回申请人的《注销税务登记受理回执》; |
1.《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加盖税务登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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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
即时 |
注1:注销登记应附送下列资料:
1、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注销的有关决议以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登记注销表》(ZG11DJ010)
4、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依法成立的税务代理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或有)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