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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不清晰,实际使用人应缴税

时间: 2015-01-08    来源: 邦进财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近日,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辖区内某培训中心2011至2012两个年度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稽查人员调取了该公司的账册、凭证、会计报表等涉税资料,就相关涉税问题、公司的经营情况以及纳税情况对其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发现该公司2011至2012年度经营使用某山庄建筑,并于2012年11月将该栋建筑入账,账面原值为20588475.92元。经核实查明,该栋建筑由于历史原因房屋产权不明晰,且尚未办理产权证明。该培训中心作为实际使用人,已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使用,构成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经查实,2011至2012年度应申报缴纳房产税345886.40元,但实际并未申报缴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最终,针对该公司少缴房产税的行为,该局作出了追缴房产税345886.40元、加收滞纳金75489.71元、罚款172943.20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

税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屋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税务人员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房屋产权不明晰的,作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应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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