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14大修改亮点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这是自1982年制定颁布《商标法》以来进行的第三次修改。此次修改主要从四大方面完善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
一、 调整商标注册审查制度。
为了与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保持一致,以及适应我国逐步发展
的实际需求,同时借鉴世界先进国家的经验。在商标注册审查方面新商标法作出以下修改。
1. 将声音商标纳入商标可以申请注册的范围。 例如:《新闻联播》片头曲、“恒源祥,羊!羊!羊!、”。 |
2. 申请人可通过网上申请向商标主管部门直接提交注册申请。 |
3. 增加了审查意见沟通程序。 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的商标作出说明或修正。 |
4. 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简化确权程序。 限制商标异议主体,有利于缩短商标注册周期。 |
5. 增加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 具体的规定了商标审查的时限。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督促了商标审查工作的效率,使得企业不再陷入其商标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而无法维护自身权益,影响企业品牌的发展。 |
二、 对商标注册、使用和商标代理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限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1.明确界定并禁止商标抢注行为。 新《商标法》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有关内容, |
2.明确禁止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其行为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
3.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有利于肃清商标代理市场,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其健康发展。 |
三、 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使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理性回归。
1. 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 包装或者容器上、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促使企业不再利用“驰名商标”这项荣誉称号进行不正当竞争。使驰名商标发挥其真正的保护作用。 |
2. 明确规定“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明确规定了商标局,商评委、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商标法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只有在当事人在商标案件中提出保护其驰名商标的申请后,才能适用相关规定。 |
3. 驰名商标认定结果只对案件有效。 仅仅作为判定案件的一项认定理由,并非判决结果。 |
四、 加大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1. 增加了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属于给他人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行为。 |
2. 增加加重赔偿的规定。 新商标法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如果还是无法确定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
3. 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 通过调整侵权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解决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更加公平的分担当事人的举证义务。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