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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个体户税务注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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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格条件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国、地税共管户应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凭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到地税办理注销登记;如个体户属于纯地税户的,地税局先办理注销登记。

二、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

4、《税务登记业务规程2013版》

三、办理流程

1.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填写表格

2.在纳税服务科全职能窗口验销发票,查验是否有欠缴的税款、罚款、滞纳金(4号至12号全职能窗口)

3.8楼管理五科(804房或者808房)专管员签字(管理员按照纳税人实际经营范围核实纳税人税种登记信息,查询是否存在真实的未申报记录并督促纳税人补申报;查询纳税人财产登记信息,对未处理的财产进行过户或注销)

4.8楼管理五科科长签署意盖公章

5.15楼办公室盖章,查验是否存在稽查案件未结

6.最后到(本大楼一楼全职能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受理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原件

3.国地共管户需要先办理国税注销,提供国税注销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工作流程

1.全职能窗口受理并核对资料;

2.核准注销,留存税务登记证件原件。

五、工作时限

当天办结(纳税人如存在税务违法违规行为或资料不齐全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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