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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指南

时间: 2014-12-10    来源: 邦进财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一、公示活动的定义和性质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企业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的上一年度合同签约履约信用信息以及其他信用监管信息,通过“广东省红盾信息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网上公示系统”(下称守重公示平台,网址:http://app.gdgs.gov.cn:8888/aicccps/)向全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工商部门不对企业的合同信用状况直接进行评价,而是提供一个公示平台,将企业合同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由社会各界对企业的合同信用状况进行评价。

公示活动自1987年在我省全面开展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企业的充分认可,已成为广东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度,全省共有14309家企业被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其中有1542家企业连续十年以上被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也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肯定和支持,目前,已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16个政府部门出台了50条对公示企业的优惠扶持措施。

实践证明,深入开展公示活动,有利于宣传企业诚信守约良好形象、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信用意识和自律能力,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特别是在当前深化社会经济体制改革,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新形势下,对营造诚信经营的良好市场环境,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示活动采取自愿参与原则。工商部门在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也禁止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利用活动收费或变相收费。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牌匾和证书是企业已上网公示的证明。其样式由省工商局制定并附上防伪标识。公示企业可自愿选择是否制作牌匾。申请制作的,须在正式公示后方可制作,相关费用由公示企业直接向牌匾制作企业支付。

二、公示原则

1.自愿参与原则。公示的申请和撤回均由企业自主决定。

2.公开透明原则。公示活动的条件、程序和优惠扶持措施等向全社会公开;公示企业在公示年度的信用监管信息、合同签约履约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统一公示原则。广东省红盾信息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系统为全省统一的公示平台,凡自愿申请并经审查符合条件予以公示的企业均为“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不再分省、市、县等级。

4.激励原则。公示企业可依规定享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优惠扶持措施。

5.非行政救济原则。本公示活动是不具备行政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申请企业和公示企业不得对公示监督机关作出的不予公示、撤销公示和撤回公示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公示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

1.领取营业执照并成立满一年;

2.有专门的合同管理制度;

3.能全面、实际地履行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或双方协议解除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合同履约率达100%;

4.没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记录;

5.同意由公示监督机关将本企业申报年度的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总产值或销售额在守重公示平台公示。

四、公示程序

1.申请和受理

(1)自愿申请参加公示活动的企业应通过本公示系统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a、《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请表》;

b、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c、加盖公章的有关资质证书及荣誉证书复印件;

d、已参加前一年度公示的企业,提交前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原件;

e、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属于已受委托的推荐单位会员的申请企业,向受委托的推荐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由该推荐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统一将书面申请材料上报给公示监督机关。同属多个已受委托推荐单位会员的申请企业,由该申请企业自愿选定向其中一个受委托的推荐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其他申请企业直接向公示监督机关提交书面材料。

公示监督机关为申请企业的登记注册机关。

每年3月15日为公示申请截止时间。

2.审查

对于申报企业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公示监督机关只作书面审查,但也可应企业要求,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帮助。获委托的推荐单位须在受委托范围内,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商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核查工作规则》的规定开展核查和推荐工作。每年3月16日至5月10日为材料审查和推荐时间。

3.征求意见

公示监督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征求同级税务、海关、银行、经贸、建设、质监等综合监管部门的意见,并将征求到的不同意见通知申请企业。对经核实不符合公示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公示。

每年5月11日至5月31日为征求意见时间。

4.公示

    6月1日,所有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均在本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5.公示后的数据更新

公示企业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通过本公示系统对本企业上半年合同签约履约方面的数据进行更新。不按时更新数据的,取消其次年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资格。

6.公示的撤销和撤回

(1)撤销公示:公示企业在公示年度内发生下列行为的,由公示监督机关在本公示系统撤销其公示信息:

a、经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经查实弄虚作假骗取公示行为;

b、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的合同违约行为。

(2)撤回公示

公示企业自愿申请撤回公示的,应向公示监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公示监督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撤回申请书后3天内在本公示系统撤回该企业的公示信息,回收该企业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书》。

被撤销公示或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不得再以“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名义对外从事各类宣传活动;两年内不得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对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参加公示活动。

公示监督机关将撤销或撤回公示的企业名单和原因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公示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保留期为6个月。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优惠扶持措施》

1.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提供窗口绿色通道服务;

2.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实行年检免实质性审查的优惠服务;

3.将“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作为创建驰名、著名商标重点培育对象,提供辅导服务;将是否被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列入著名商标认定的参考指标;

4.协助“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推广使用示范合同文本,推行“订单合同”等新型交易合同,协助企业以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进行抵押融资。

5.鼓励和支持发展连锁经营和分支机构,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实行优先办理政策倾斜;

6.连续五年被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申请冠省名的注册资金要求可降低为五百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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