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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注册公司名称中行政区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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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注册公司名称中行政区划的要求 


一、原则要求:

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2、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二、禁止性规定:

不得使用除”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不含行政区划”或“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市)+行政区划”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划。


三、限制性规定:

1、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2、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3、除经广东省工商局核准外,其他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广东”、“广东省”、“广东(省)深圳(市)”、“广东(省)深圳(市)XX区”等字样作为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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