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龙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对本辖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进行登记和管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新办登记
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台、港、澳企业、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外商银行分行、外商保险分公司)等,在完成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及国税、地税登记证,办妥外汇登记证及银行开户(含验资户)后30天内,须办理财政登记证(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及以上的,到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27号办理;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下的,按注册区域办理)。具体报送材料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表》一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三)批文、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章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五)国税、地税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六)人民币开户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二、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后,应在办理国税、地税变更手续后30天内办理财政登记证变更(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具体报送材料如下:
(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变动表》一式两份;
(二)原《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正、副本;
(三)工商变更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五)批文、批准证书原件、复印件;
(六)补充章程、补充合同原件、复印件(外商独资企业免交补充合同);
(七)国税、地税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八)变更财务负责人的须提交董事会决议原件;
(九)变更股权的须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复印件。
三、注销登记
(一)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提前中止经营,应在办理国税、地税注销手续后30天内,办理财政登记证注销手续(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具体报送材料如下:
1、清算委员会对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意见原件;
2、解散、清算会计报表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
3、国税、地税注销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4、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正、副本。
(二)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时,应在办理国税、地税变更手续后30天内,办理财政登记证注销手续(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具体报送材料如下:
1、工商变更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2、批文原件、复印件;
3、国税、地税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转为内资后的);
4、股权转让协议或终止协议;
5、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的正、副本。
(三)外商投资企业由深圳迁移至其他城市时,应在办理国税、地税变更手续后30天内,办理财政登记证注销手 续。具体报送材料如下:
1、工商迁移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2、批文原件、复印件;
3、国税、地税注销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4、申请报告(经所有董事会成员签字通过的);
5、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