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知识
1.1 免抵退的含义—— “一免抵二退税”
“免”税——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固定资产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1.2 实行“免、抵、退”税的货物和业务范围
(一)出口的自产产品;
(二)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
(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且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机电产品;
(四)国内实行独立核算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所有生产海洋工程结构物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五)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重点);
(六)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试点名单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
(七)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八)企业以实物投资出境的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设备及零部件;
(九)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的属于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特准退税范围,且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账务处理的自产货物和非自产货物。
Q: 怎样的产品才可视同自产产品?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举例)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特区内各主管区、分局及宝安、龙岗区局的各基层分局(以下简称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举例)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生产企业正式投产前,委托加工的产品与正式投产后自产产品属于同类产品,收回后出口,并且是首次出口的产品。
1.3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第一步:计算期末留抵税额
(1)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上期留抵税额
(2)其中: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3)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计算结果:
当期应纳税额小于0时,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当期应纳税额大于或等于0时,当期期末留抵税额=0。
第二步:计算免抵退税额
(4)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5)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6)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第三步: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7)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8)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如何理解这么繁杂的公式?!
理解和引入几个重要概念:
1、出口零税率
2、退税率
3、有效出口额
4、免抵退税额
先理解公式(4)和(5):
(4)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5)其中: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公式变换一下: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括号里: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 就是出口额,它减去有效购进原材料价格,就是我说的有效出口额。因此:上面公式(4)也就可以理解或助记为:
免抵退税额=有效出口额×退税率
再理解公式(1) (2) (3):
“出口补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额
将公式简化一下:
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实就是:有效出口额×征退率差=出口补税额
套进去: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出口补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例一:
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2010年8月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货已经验收入库。当月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100万元,上月留抵税款6万元,本月内销货物的销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例一答案:
本月有效出口额=200-100=100万元
免抵退税额=100×13%=13万
因为有征退率差,所以先算出口补税额=有效出口额×征退率差=100×(17%-13%)=4万
应纳税额=内销销项税-进项税+出口补税额-上期留抵=17-34+4-6=-19万
应退税额=免抵退税额= 13万
免抵税额=0
期末留抵=6万
加深理解应纳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关系!
由于:
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内销进项税额-(当期外销进项-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额 +上期留抵税额 )
=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外销货物的免抵退税额(这是抵的概念)
应纳税额=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外销货物的免抵退税额(这是抵的概念)
计算的结果可能有三种情况:
一:计算的应纳税额为正数。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二:计算的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比外销的免抵退税额小。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
三:计算的应纳税额为负数,而且绝对值比外销的免抵退税额还要大。
应退税额=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免抵税额=0
例二:
某生产企业生产A产品,2010年1月共销售7吨,其中4吨出口给N 客户,出口额为FOB价100000美元,货款款收到,美元记账汇率为6.82。内销量为3吨,内销金额600000元,销项税额102000元,当期了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80000元,免税进口原材料1000美元,上月期末留抵额为0,增值税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5% 。计算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答案:
先计算有效出口额:100000-1000=99000 美元
99000×6.82=675180 元
出口补税额: 675180×(17%-15%)=13503.6 元
免抵退税额: 675180 ×15%=101277 元
应纳税额:102000-80000+ 13503.6 =35503.6 元
应纳税额>0
应退税额=0
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101277
2.操作实务
2.1 申报时限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增值税日常申报,在增值税日常纳税申报次月的10日前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当月无“免、抵、退”税出口销售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免、抵、退”税零申报,如有免税购进原材料的,并入以后第一个有“免、抵、退”税出口销售的月份进行申报。(销项和进项作类似操作)
生产企业如果当月无“免、抵、退”税出口销售,但是有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销售额的,仅就单证齐全的销售进行申报,免税购进原材料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2.2申报资料
参考文件:
深国税发〔2010〕72号--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下面所指的附件均是该文件的。
生产企业向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办理“免、抵、退”税正式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凭证如无特别注明均要求原件,打印件及复印件需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打印件,见附件4,一式四联);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打印件,一式四联);
(3)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打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打印件);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复印件;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打印件,见附件5);
(6)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单证收齐)(打印件, 见附件5);
(7)出口销售总账、明细账复印件;
(8)深圳市出口商品发票(出口专用);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注:①当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按单分别与对应的出口发票装订。
②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按记出口销售账日期分月分册装订。如报关单数量较少,可以明显标志分隔每月资料。
(10)经税务部门签章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1)进口料件总账、明细账复印件;
(1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申报表(打印件,见附件6);
(1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打印件,见附件7);
(1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打印件,见附件8);
(1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打印件,见附件9);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1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免税货物/间接出口/来料加工/卷烟出口)(打印件,见附件10);
(18)免税货物出口/间接出口/来料加工出口/卷烟出口货物资料;
(19)出口退(免)税认定通知书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
(20)出口货物商品编码扩展码填入说明表;
(21)疑点挑过表;
(22)免、抵、退税企业增值税进项发票抵扣情况表;
(22)主管区、分局要求的其它资料,如出口备案清单、远期收汇证明等。
(23)已缴税款完税凭证复印件(选择报送);
(24)出口销售收入确认表及报关单与账面差异说明(选择报送);
(25)《出口发票与出口报关单对应关系表》(选择报送);
(26)免税进口料件金额确认表及报关单与账面差异说明(选择报送);
(27)《新贸加工合同核销表》复印件,使用EDI系统报关的生产企业提供《料件进出口平衡情况表》(选择报送);
2.3 申报资料要求
2.3.1.单证(信息)提供期限
(1)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提供,如仍未提供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2)生产企业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之日起210天内办理收汇核销(远期收汇除外),在申报“免、抵、退”税时,可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但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出口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申报。
特别注意:首次申报出口退税之日起两年内的企业(C类),必须在关单“出口日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外汇核销。
2.3.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填写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2)“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即上述第四条第(二)款所述“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有免税购进原材料业务的企业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在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时,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按“购进法”计算,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
(3)“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按照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当月已审批确认并销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2.3.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申报要求
(1)企业按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并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报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的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2.3.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1)“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2)“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按各主管区、分局(基层分局)当期审核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与根据“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之和填报;
(3)“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各区、分局(基层分局)审核确认的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4)“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按各区、分局当期开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与根据“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计算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之和填报。
2.3.5.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出口额或低报征、退税率的,可在当期补报;前期多报出口额或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红字(或负数)差额数据冲减;也可用红字(或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全额冲减,再重新全额申报蓝字数据。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值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退运当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
2.4 出口退税流程
2.5.1 申报软件的下载与安装
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www.taxrefund.com.cn或深圳国税网站: www.szgs.gov.cn,下载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8.0版。该版本自带的退税率文库为最新版本20090401C,无需单独升级退税率文库。(办税人员应经常浏览上述两个网站,以便能了解到最新的信息)
注:安装目录不能含有空格,不要安装到“program files\”或“my document\”等目录下。对操作系统不是很熟的用户,建议不要更改系统安装路径,使用系统默认的安装路径。
同时更新退税率库时,下载的更新文件不能存放到C盘上。
2.5.2 申报系统的维护与配置
A、登陆
注:用户名为“sa”,密码为空,一般不建议企业修改。
进入“当前所属期”时不是特殊情况下,禁止进入到已审核通过的以前所属期修改以前的数据!
B、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
除第一次使用该系统须设置外,在版本升级和退税率库升级后都需要进行设置。
a、代码维护:系统维护下的“代码维护”里面所有码,企业不能擅自修改,否则可能造成税务机关无法审核,只能进行“自用商品设置”及“自用币别设置”。
b、系统安装完毕后,首先进行系统配置,进入系统菜单的“系统维护”-“系统配置”中“系统配制设置和修改”,点击系统工具栏中的“修改”按钮进行修改。
企业代码:企业的海关代码,是每个企业的唯一标识,由10位数字组成。企业必须按真实情况填写,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修改后须系统重入才能生效。
分类管理代码的选项由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人类别为“1”,计税计算方法为“1”,进料计算方法为“2”,从企业首笔直接出口之日起24个月内分类管理代码为“C”(须提交两单),24个月后为“B”(可先退税后补核销单)。
c、升级海关商品码和标准海关商品码时,不要把升级文件放在C盘。
C、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
进入系统“系统维护”-“系统配置”中“系统参数设置与修改”
注意:统备份路径:系统默认:“C:\退税申报系统备份\”,企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改,但是一定要先建备份文件夹,然后再更改。
企业在每一期完成正式申报后做一次备份。当企业出现确实无法解决的系统申报问题,也可以备份后到这个路径拷贝相应的文件夹到税局来解决。注意不要只拷贝图标。
无进料加工的企业可选择“没有进料加工”,在“向导”里就不出现“出具免税证明”
单证收齐期限的报关单收齐期限B、C类企业均为90天,核销单收齐期限B类企业为210天,C类企业须改为90天。以便系统在单证快要到期时有提醒信息。
2.5.3基础数据录入。
数据采集与申报建议初学者通过向导进行基础数据采集,并完成整个申报操作。
3. 注意事项
3.1 核实申报数据之间的逻辑对应关系
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与“免、抵、退”税相关项目的准确性,如期末留抵是否准确等;
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相关内容是否保持一致,如《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当期已退税额”与上月审批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当期应退税额”是否一致;
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与上期审批确定的免抵退税申报表相关结转项目是否一致;审核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3.2 视同内销的计算
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的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对上述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如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
3.3 出口单证不齐与信息不齐
出口单证不齐:纸质单证不齐
信息不齐:税务机关审核系统中还没有相关出口货物的电子数据
注意:C类企业若单证齐全但信息不齐,在当期不能做单证收齐处理!
3.4进项税额计算明细表
(1)表中“进项转出”一般由“不免抵扣税额”(《汇总表》十五栏a)、免税转厂转出、非应税转出和其他转出四部分组成。
(2)免税转厂转出的计算公式:
转厂转出=当期转厂销售额/(内销+直接出口+转厂销售额)*(当期总进项税额-海关代征增值税-非应税耗用进税)
(3)该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日常)加“当期增值税申报已缴纳税额”数据等于系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进项税额”。
(4)该表的第七栏数据等于系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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