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筹设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筹设申请表》(原件1份);
2.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办学范围、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
3.举办者的法人证书复印件、执照(根据市经贸信息委统一安排,该证照信息已可查询,申请人无需再提供);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银行存款证明(原件1份);
6.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协议须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完成筹设后申请设立需提供下列材料:
1.《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原件3份);
2.筹设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
4.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原件1份);
5.首届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
6.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7.教育培训机构用地、校舍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根据市经贸信息委统一安排,该证照信息已可查询,申请人无需再提供),以及消防合格证明材料(根据市经贸信息委统一安排,该证照信息已可查询,申请人无需再提供);
8.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校长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工作简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教师资格证(根据市经贸信息委统一安排,该证照信息已可查询,申请人无需再提供)、身份证、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财会人员资格、身份证、聘用合同复印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直接申请设立需提供下列材料:
1.《深圳市教育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原件3份);
2.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
3.举办者的法人证书、执照(根据市经贸信息委统一安排,该证照信息已可查询,申请人无需再提供);举办者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银行存款证明(原件1份);
6.教育培训机构用地、校舍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根据市经贸信息委统一安排,该证照信息已可查询,申请人无需再提供),以及消防合格证明材料(根据市经贸信息委统一安排,该证照信息已可查询,申请人无需再提供);
7.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教育培训机构章程(原件1份);
9.首届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
10.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简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教师资格(根据市经贸信息委统一安排,该证照信息已可查询,申请人无需再提供)、身份证、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财会人员资格、身份证、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十条及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