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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的条件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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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行政职权编码 10177300100755170214440307 职权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许可
实施主体 龙岗区人力资源局 职权类别 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职权依据 《深圳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第4条。    4.1 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申请人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开展职业培训活动的申请实施行政许可,并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履行指导、服务、监管等职责。 4.2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市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开展面向社会招生的职业培训活动、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以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办高级(含技师、高级技师)职业培训项目的行政许可;区劳动(人力资源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区属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在本区域开展面向社会招生的职业培训活动、申办中级及以下层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已取得B级以上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增设高级(含技师、高级技师)培训项目的行政许可。龙岗、宝安两区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在属地内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一)申请筹设: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二)申请正式设立:自受理正式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承诺期限 法定期限内
工作流程 申请人提出筹设申请-职业能力建设科受理-职业能力建设科组织初审-区人力资源局决定-申请人筹设完毕提交正式设立申请-职业能力建设科受理-职业能力建设科组织初审和现场核实-区人力资源局决定-办理完毕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多项制度; 
(三)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教师、管理人员: 
1.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2.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 3.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4.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务人员资格证书; 
5.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备规定的教师资格。 
(四)有与所申请从事的职业训练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 
1.场所、设施、设备的设置应能满足不低于200人的办学规模; 
2.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五)符合政府制定的职业训练发展规划。
申请材料
(一)筹设申请材料: 
1.申办报告(原件1份)。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社会组织举办的,需提交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个人举办的,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证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并载明产权(原件1份);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捐赠公证书。 
(二)正式设立申请材料: 
1.筹设批准书(原件1份);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 
3.填写正确的《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申请表》(原件1份); 
4.培训机构章程(原件1份); 
5.拟任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名单1份和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培训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自有房产的出具《房地产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租赁校舍办学的,需提交经过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约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拟举办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原件1份); 
9.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卫生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培训机构的,应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确定出资额的报告,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原件1份); 
11、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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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部门及事项 前置部门及事项:区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后置部门及事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机构登记。 需征求本系统外其他部门同意的审批事项: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报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等相关消防证明材料。
委托、下放事权或需下级初审、上级终审的情况 1.委托下放事权:无 2.下级初审:无 3.上级终审:无
与职权相应的职责 事前:1.公开办事条件和办事流程,2.提供咨询服务。事中:1.根据《深圳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2.根据《深圳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规范》进行现场核实;3.在承诺的期限内依法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事后:对辖区范围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追究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七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该法有关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廉政风险等级
办理部门及联系电话 龙岗区人力资源局职业能力建设科 联系电话:28909775 监督部门及联系电话 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办公室联系电话:28917233
救济方式 依照《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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