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电话
0755-89915678

深圳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及资料

您当前位置: 首 页 > 工商代理 > 公司注册


深圳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及资料

深圳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证书);

(3)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不少于3年:

a.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b.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c.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4)成为合伙人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5)5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使用与已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同或者相似的名称,也不得使用违反公共利益、有误导性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设立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会计师事务所事务的1名合伙人担任。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深圳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料: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

2.全体合伙人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即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注册会计师转所情况为“注协代管”状态);若合伙人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还应当办理退伙手续,异地合伙人需提交商事登记部门出具的合伙人(股东)变更通知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3.申请人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最近连续5年专职从事审计业务的证明,具有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经验的,还应提交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执业证明(复印件各2份,附中文译本,验原件);

4.加入该所的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5.书面合伙协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


收缩
X
微信扫一扫,优惠早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