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在深圳设立分所的条件:
1.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3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50名;
(3)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4)跨省级行政区域设立分所,年业务收入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
(5)申请设立分所前3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2.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2)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至少有10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财政部证监会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
3.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深圳设立分所的资料:
1.《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情况汇总表》、《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原件、复印件各1份);2.全体合伙人已转出原会计师事务所(即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注册会计师转所情况为“注协代管”状态);若合伙人为原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还应当办理退伙手续,异地合伙人需提交商事登记部门出具的合伙人(股东)变更通知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3.申请人所在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为其出具的最近连续5年专职从事审计业务的证明,具有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经验的,还应提交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执业证明(复印件各2份,附中文译本,验原件);
4.加入该所的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5.书面合伙协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提交合并或者分立协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