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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注册公司地址及经营范围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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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注册公司地址及经营范围的监管政策解读

经省政府批准,《广东省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监管清单》及《广东省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许可监管清单》(以下简称“两个清单”)已经出台。两个清单的行业涉及综合、农林牧渔等17个大类,共列许可部门监管项目266项,小项426项,涉及56个监管部门。这是我省科学划分和厘清商事制度改革后部门监管职责的重要依据,也是我省“宽进”后实现“严管”的重要举措。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

一般经营项目,是指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便可开展生产经营的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法须经批准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项目,从事这类经营项目须取得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中含有多个经营项目,有些是一般经营项目,有些是许可经营项目,例如一个超市,领取营业执照后,其就可以销售五金百货等一般经营项目,但若其要销售食品,则需要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同样,一般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由工商部门在登记中核准即可,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需要取得许可审批方可开展经营。

二、什么是“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和行业监管

“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和行业监管相结合,是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的重要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不涉及审批许可的一般经营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日常监管;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负责查处,各有关部门予以配合。二是经营项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由相关审批许可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由审批许可机关依法负责查处;经营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审批许可机关的,各审批许可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三是对于取消行政许可的原许可经营项目,若不涉及行业特殊监管要求,由工商部门按一般经营项目统一监管;若涉及行业特殊监管要求且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由原许可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并及时研究制订取消行政许可后的行业监管规范。四是关于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的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机关依法监管。

三、为什么要强化“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和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原则

商事制度改革实施前,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繁多,工商登记与经营资格审批相互捆绑的制度,导致部门之间监管职能交叉,监管责任边界不清,行政机关存在“重审批、轻监管”和“以审代管”的情形,容易出现监管漏洞,市场监管整体效能偏低。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指出商事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宽进”和“严管”结合,其中“严管”是实现“宽进”的关键。省长朱小丹同志2013年5月在全省商事改革试点工作现场会上要求,要进一步明晰部门监管职能,把清理规范市场监管职能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结合起来,科学划分和明晰部门监管职能,改变以许可审批替代监管的惯性思维,履行行业归口一管到底职责,实现许可审批和监管工作协调统一。《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粤府办〔2014〕2号)明确,要将“谁审批,谁监管”与行业监管有机结合,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监管体制。国务院下发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规定,要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今年5月,我省公布了《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大幅精简压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仅保留13项前置审批,我省工商登记“先照后证”改革措施正式“落地”。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后,为市场监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带来了新机遇。营业执照不再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唯一合法凭证,对于后置许可项目,经营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须取得相应后置行政许可,才能开展经营活动,客观上为厘清部门监管职责提供了有利条件。今年以来,珠海、梅州等市相继出台改革后续监管意见,明确部门后续监管职责,均取得良好监管效果,部门间各施其职,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管局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监管缺位。

四、为什么要编制两个清单

推动“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和行业监管有机结合落地的关键,就是要明确各审批许可机关的监管事项。为此,需要编制两个清单,作为实施这项监管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和操作支撑。两个清单的出台,通过细化列明各部门的审批事项,清晰各许可审批部门的监管内容,有利于明晰监管边界,从根本上解决相互交叉,权责混淆的情况;通过两个清单的统一实施,促使各审批许可部门主动对接、求新求变建立与改革后市场管理需要相适应监管方式和手段,改变过往“重审批、轻监管”和“以审代管”的情形,倒逼审批许可部门大幅压减不必要的审批事项,降低过高的行业准入门槛;;同时两个清单的出台也是尊重和保障市场主体经营权利、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政府部门“法定职责必须为”的监管理念形成,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

五、两个清单是按什么原则编制的,有什么特点

两个清单的编制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依法清理原则。清单所有职责分工都是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为设定依据的,两个清单中列举的法律依据超过500部。二是按行业归类清晰表述。为了便于企业和公众查阅,便于有关部门执行,两个清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范式,结合实际,以行业为主要标准对所列工商登记审批事项作了一定归类,对不宜按行业划分的事项归入“综合”类。分类后,两个清单的行业涉及综合、农林牧渔等17个大类,共列许可部门监管项目266项,小项426项,涉及56个监管部门。三是表格设计细化监管事项内容。两个清单采取表格式方式,详细列明各监管事项的名称、审批(许可)证件形式、审批机关以及审批依据,尽可能明确各事项之间对应关系,清晰划分各部门的监管边界,以便实际执行。

六、我省将如何执行这两个清单

下一步,我省将在三个方面作好两个清单的管理和执行工作:一是省编办、省工商局将定期更新、明确有关监管清单内容,对应国家层面相关改革和法律法规修订、行政审批改革、部门撤并等产生职能转变的,按照“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以及行业归口管理原则相应调整监管职责分工,及时更新清单,向社会公布,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和监督二是出台细化执行措施。两个清单的下发,从省的层面已基本划清“先照后证”改革后市场综合监管部门、审批许可部门的职责边界,各地政府还将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本地区的监管清单,落实本地各监管部门的职责;省直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加强市场监管的工作方案,并对照监管清单研究制定或修订监管标准和办法,明确监管的内容和措施。促使后续监管工作制度化、常态化。三是加快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建立登记信息网上推送认领制度。通过全省统一系统,实现工商机关登记市场主体后,对照监管清单,按照经营范围,将登记信息向许可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推送,相关部门认领后对市场主体依法进行监管,并将许可信息、后续监管信息实行网上及时反馈,促进登记、许可、监管三个环节信息的无缝对接,有效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七、我省商事制度改革还将推进哪些措施加强后续监管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商事制度改革持续深化,我们还将将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后续监管。一是进一步加强工商登记与后置审批、后续监管相衔接,重点建立工商登记“两张清单”制度:一方面在工商登记时向申请人发放“告知清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后需要办理的相关后置审批项目,避免申请人多次来回疲于奔命;另一方面在工商登记后一条龙及时向相关后置审批和监管部门推送“权责清单”,以便监管,促进宽进与严管有机结合,既提升服务效能,又确保监管到位。二是进一步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着力构建以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履行年报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推进部门间许可监管信息的及时公示和相互推送;协同相关部门制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定等信息公示管理制度,促进信息公示工作的规范统一。认真履行社会信用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统筹协调职责,着力完善信用监管机制,为全国信用体系建设探索经验。三是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市场监管资源配置,加大信用监管力度,规范明确统一的征信部门,建立科学的征信体系,将企业信用状况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提高企业失信成本;改巡查为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完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案;推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常态化,推动“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效果落到实处。四是进一步加强法制支撑,加快推进《广东省工商登记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对与改革政策不相符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尽快提出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用足用活广东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政策,落实“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五是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优化电子政务数据交换和共享平台、建立公示系统运行管理等制度,加强对各监管部门系统对接、信息认领反馈时效的效能监察,推动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实现精准的信息化监管模式,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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