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注册公司新设立名称冠以“中国”、“中华”等字样或不含行政区划的,无需经我局初审,请直接前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
◆已设立企业名称拟冠“中国”、“中华”等字样或不含行政区划的
一、申请条件
1、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1年以上的;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二、材料清单(以下材料均需一式两份)
1、企业盖章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1份);
2、企业盖章的名称变更申请报告(1份);
3、企业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5、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冠“中国”、“中华”等字样或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变更
材料清单(以下材料均需一式两份)
1、企业盖章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1份);
2、企业盖章的名称变更申请报告(1份);
3、企业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5、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集团拟冠“中国”、“中华”等字样或不含行政区划的(内资企业申请变更不含行政区划的,也可由省工商局受理)
一、申请条件
1、有5个以上控股子公司;
2、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以上;
3、母公司和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二、材料清单(以下材料均需一式两份)
1、母公司盖章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1份);
2、企业盖章的名称变更申请报告(1份);
3、企业集团章程;
4、企业集团母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印章);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6、企业集团母子公司架构图;
7、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8、企业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已冠“中国”、“中华”等字样或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集团名称变更
材料清单(以下材料均需一式两份)
1、企业盖章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1份);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企业集团母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印章);
4、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5、《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6、企业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省局的填表,提交执照复印件,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全部都是一式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