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电话
0755-89915678

深圳注册公司报省工商局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名称预先核准初审

您当前位置: 首 页 > 工商代理 > 公司注册

深圳注册公司新设立名称冠以“中国”、“中华”等字样或不含行政区划的,无需经我局初审,请直接前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

◆已设立企业名称拟冠“中国”、“中华”等字样或不含行政区划的

一、申请条件

1、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1年以上的;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二、材料清单(以下材料均需一式两份)

1、企业盖章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1份);

2、企业盖章的名称变更申请报告(1份);

3、企业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5、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冠“中国”、“中华”等字样或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变更

材料清单(以下材料均需一式两份)

1、企业盖章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1份);

2、企业盖章的名称变更申请报告(1份);

3、企业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5、经企业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企业集团拟冠“中国”、“中华”等字样或不含行政区划的(内资企业申请变更不含行政区划的,也可由省工商局受理)

一、申请条件

1、有5个以上控股子公司;

2、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以上;

3、母公司和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二、材料清单(以下材料均需一式两份)

1、母公司盖章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1份);

2、企业盖章的名称变更申请报告(1份);

3、企业集团章程;

4、企业集团母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印章);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6、企业集团母子公司架构图;

7、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8、企业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已冠“中国”、“中华”等字样或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集团名称变更

材料清单(以下材料均需一式两份)

1、企业盖章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1份);

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企业集团母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印章);

4、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

5、《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6、企业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省局的填表,提交执照复印件,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全部都是一式两份

收缩
X
微信扫一扫,优惠早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