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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设立幼儿园的条件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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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民办

学前教育机构审批与管理的通知

各街道教育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为促进我区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与管理的通知》(深教〔2014〕389号),现就规范全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与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问题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一)筹设

1、申请条件

(1)符合区域内教育发展规划。

(2)申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申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具有法人资格。

(3)申办者有与开办的民办幼儿园相适应的资产、资金。

(4)资产来源合法。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提交资料

(1)《龙岗区民办学校申报筹设审批表》;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制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

A、个人提供身份证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B、 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

C、 其他组织的提供批准或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及负责人证明。

D、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7)产权使用证明。

3、申请方式(依申请人方便自选其一)

(1)申请人到区行政服务大厅提交资料;

(2)申请人到区教育局提交资料。

4、办理流程

申报材料→材料审查→组织有关人员实地察看→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作出决定。

5、工作期限

法定期限: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承诺期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

(二)正式设立

1、申请条件

(1)符合区域内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安全要求和《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条件。

(2)申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申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具有法人资格。

(3)申办者有与开办的民办学校相适应的资产、资金。

(4)有符合标准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等。

(5)有符合条件的教师、校长、财会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提交资料

(1)筹设批准书;(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2)筹设情况报告;

(3)《龙岗区民办学校申报设立审批表》;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5)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证件材料;

(6)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7)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8)园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9)有符合标准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等:

A、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按照《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设置标准执行;

B、学校消防合格证明文件;

C、学校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D、学校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E、场地产权使用证明;

F、环境评估容许报告。

3、申请方式(依申请人方便自选其一)

(1)申请人在“龙岗区电子政务统一平台”网上提交资料;

(2)申请人到区行政服务大厅提交资料;

(3)申请人到区教育局提交资料。

4、办理流程

申报材料→材料审查→组织有关人员实地察看→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作出决定。

5、工作期限

法定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承诺期限:自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之日起二个月内。

二、关于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问题

(一)我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存在下列办学行为的,将明确告知其举办者(承办者)不得在本市申办或再次申办学前教育机构。

1、举办者向儿童家长筹集资金或向社会募集资金用于办学;

2、举办者(承办者)与实际办学人不一致;

3、已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近三年曾受到区级(含区级)以上通报批评或相应处罚;

4、已承办的政府产权幼儿园未在承办协议规定时间内通过市一级幼儿园评估,或承办者擅自转让政府产权幼儿园承办权、私自变更举办者,将其全部或部分出租、转让或交由第三方使用;

5、已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秩序混乱、出现严重经济纠纷或连续两年(含两年)年检不合格等。

(二)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出现下列情形的,我区将要求其按规定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具体如下:

1、机构地址或名称变更的,须重新申请办学许可证,重新办理法人登记;

2、举办者变更的,应当进行清算,重新申请和办理办学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变更后教师流动率超过20%的,应对原办学等级进行复评和确认,因故不接受复评的,应取消原办学等级;

3、政府产权幼儿园承办者变更的,应当进行清算,重新招标确定承办者,重新申请办学许可证,重新办理法人登记。变更后教师流动率超过20%的,应对原办学等级进行复评和确认,因故不接受复评的,应取消原办学等级。

(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只能设立一个保教费标准。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国际班等任何方式设立多种保教费标准,违者按乱收费行为由相关部门处理。

对违规办学的学前教育机构,我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龙岗区教育局

2014年10月30日

龙岗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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