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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工局办理深圳外资公司设立及变更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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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一)中外合资企业(不含商业企业)

(二)中外合作企业(不含商业企业)

(三)外资企业(不含商业企业)

(四)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

1.股权并购

2.并购境内商业企业或并购后设立为商业企业

3.资产并购

4.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企业

(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5.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社会发行B股的方式,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

(一)变更/增加经营范围

(二)增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三)调低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四)延长经营期限

(五)提前终止合同、提前解散企业

(六)修改企业合同、章程

(七)企业合并

(八)企业分立

(九)股东股权转让(变更)

(十)股东股权质押

(十一)企业迁移(迁入深圳)

(十二)企业迁移(迁出深圳)

(十三)本地企业在深圳/异地开设店铺/国际货运代理分支机构

(十四)异地企业在深圳开设店铺/国际货运代理分支机构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设立企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7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04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013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920日国务院发布,1986115日、19871221日国务院修订,根据20017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11号)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九十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4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010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 4 12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10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1028日国务院批准,199012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根据20014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国务院令第301号)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一条;

(六)《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211日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

(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第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1.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2.申请设立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9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第九条。

(三)外资企业

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2.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一)中外合资企业(不含商业企业)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各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3.合营各方订立的合营企业合同(原件4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4.合营各方订立的合营企业章程(原件4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5.
合营各方有效的身份证明:

1)中方合营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合营者盖章);

2)外国合营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A.合营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合营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合营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A.合营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合营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6.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原件1份);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8.《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9.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0.《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营各方盖章);

11.特别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1)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2)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经营酒店、宾馆、餐饮、娱乐、房地产项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场地(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4)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文件的,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前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5项中(2)、(3)所列文件除外);第2项、第3项、第4项、第6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投资者可自行翻译并签字盖章加以确认;委托境内合法的翻译公司、机构翻译的,应附翻译公司、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20064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二)中外合作企业(不含商业企业)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作各方盖章);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各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作各方盖章);
*3.
合作各方订立的合作企业合同(原件各4份,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作各方盖章);

*4.合作各方订立的合作企业章程(原件各4份,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作各方盖章);

5.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6.合作各方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下:

1)中方合作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合作者盖章);

2)外国合作者:提交合作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A.合作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合作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合作者:提交合作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A.合作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合作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前列第(2)项、第(3)项合作者为自然人的,另须提交其个人履历(原件1份)。

7.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原件1份);

8.《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9.《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10.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1.《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作各方盖章);

12.特别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1)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2)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经营酒店、宾馆、餐饮、娱乐、房地产项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场地(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4)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文件的,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前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5项和第6项中(2)、(3)所列文件除外);第2项、第3项、第4项、第7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投资者可自行翻译并签字盖章加以确认;委托境内合法的翻译公司、机构翻译的,应附翻译公司、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三)外资企业(不含商业企业)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3.外资企业章程(正本4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另须提交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副本原件1份);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原件1份);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6.投资者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下:

1)外国投资者:经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2)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经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A.投资者为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为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8.《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9.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0.《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11.特别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1)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2)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经营酒店、宾馆、餐饮、娱乐、房地产项目的,提交合法有效的场地(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4)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文件的,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前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第5项和第6项中(2)、(3)所列文件除外);第2项、第3项、第4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投资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投资者可自行翻译并签字盖章加以确认;委托境内合法的翻译公司、机构翻译的,应附翻译公司、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

(四)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1.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3.投资者订立的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商业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境外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的,须提交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副本原件1份);

4.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原件1份);

5.投资各方有效的身份证明,如下:

1)中方投资者: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中方投资者盖章);

2)外国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国家的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A.投资者是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是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交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构公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证明文件需经相关机构转递):

A.投资者是公司时,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

B.投资者是自然人时,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6.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自然人投资者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投资者免予提交);

7.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提交相关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原件1份);

8.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投资者自行以A4纸打印,原件1份;经营范围不涉及进出口业务的无需提交);

9.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打印,原件1份);

10.《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11.《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12.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3.《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14.特别情形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1)拟开设店铺的另须提交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

2)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3)投资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文件的,须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详见贸工局网站http://wzfw.szjmxxw.gov.cn/Doc/DocShow/54

贸工局办理外资设立及变更下载资料http://wzfw.szjmxxw.gov.cn/Doc/Index/bigTypeID=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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