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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 2014-08-04    来源: 邦进财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龙岗区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民办中小学的财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财务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民办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龙岗区内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  区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负责全区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监督与指导。各街道教育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办学章程,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出资人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当在学校章程中明确载明。

第五条  民办学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银行开立“学校收费专用帐户”和“学校结算基本帐户”。前者为教育局、银行和学校签订协议,共同管理的帐户,用于学校收费存入专用,并由教育局、银行共同监管。后者用于学校日常支出结算帐户。

第六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对出资的财产不得抽逃,不得占有、使用和处置或以其他方式挪用。

第七条  民办学校的财务必须独立,不得与举办者或举办者投资的企业相混同,不得与举办者举办的其他民办学校相混同。

第八条  民办学校不得作为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也不得以其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接受教育主管部门以及税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审计结果应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十条  民办学校的财务工作应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根据办学章程和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理财,自觉接受教育、物价等部门的监督。确保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及时记帐、对帐、结帐及编制财务报表,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二条  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财务制度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财务制度参照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民办学校财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交接手续和任免奖惩等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执行。

第十四条  民办学校财务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务法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有向教育、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的义务。

 

第三章  举办者投入的资金

第十五条  举办者投入的资金是指举办者在民办学校成立时,按照规定投入学校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

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教育成本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第十六条  举办者对民办学校的投资必须通过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确认。其中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必须通过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且评估基准日为办学批准日。举办者必须在学校法人登记成立后一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将投入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

第十七条  举办者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得虚假出资,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八条  民办学校因增加办学层次、扩大办学规模或负债运营等原因需增加投入的,举办者应按照有关程序增加投资。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民办学校通过为受教育者提供教育并向其收取的教育成本费、住宿费及其他办学收入,以及民办学校接受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而获取的教育经费补助款等。

其他业务收入指民办学校主营业务之外的附带业务所得,主要包括租赁收入、学校科研收入。

营业外收入包括捐资助学收入和其他非办学收入。

(一) 捐资助学收入是指受教育者自愿捐赠的款项。

(二) 其他非办学收入,指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政府奖励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债务重组收益或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帐款等。

第二十条  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期收费。

民办学校按学期收取的学费收入,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到每一个教学月份。收取的捐资助学款等其他收入,也应当期确认收入。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必须独立开设银行帐户。收取学生的教育成本费、代收费等费用,应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及时存入学校的帐户,严禁存入个人帐户。学校应在每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学费收入按监管协议转入三方共管帐户。使用时须提交专款计划申请表,经社管科审批盖章后,银行方可办理学费划转手续。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抽逃、挪用办学经费。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的收费必须统一使用在税务部门申领的专用发票。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退学退费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不得拖延、推诿。所退费用直接冲减当月收入。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民办学校的支出包括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等。

(一)主营业务成本包括学校依法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支出。支出项目包括与教学直接相关的教师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的租赁费、折旧费、教研活动支出、教材及教学消耗品支出等。

(二)教师工资应当按照学校成本核定时承诺的工资标准并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在报送会计报表和年度审计报告时教师工资应予单独列示。

(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包括与教学收入直接相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四)管理费用包括教师以外的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非教学场地设施、设备的租赁费、折旧费、招待费、会议费、印刷费、办公费、专用材料支出、劳务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印花税、学校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五)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 (减利息收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六)其他业务支出是指民办学校从事其他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有关成本和费用支出。

(七)营业外支出是指与民办学校办学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和债务重组损失等。

第二十五条  民办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民办学校的支出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当期予以确认并摊销。

第二十六条   民办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需依法取得各种合法、规范的原始凭证,不能用收据或白条抵充发票,工资等劳务费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工资发放的规定执行。严禁通过虚列费用转移办学收入的行为。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指民办学校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民办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等。民办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的管理制度,准确及时地反映各项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固定资产应按类别设置和登记明细帐,定期盘点和对帐,保证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第二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材料、低值易耗品、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使用现金,严禁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和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严禁将学校的现金存入个人储蓄帐户或个人保留。

材料核算过程中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材料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对低值易耗品采用分次摊销法,摊销领用低值易耗品的价值。如果购置数额较小,一次购入使用的可直接计入当期成本。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类为:房屋和建筑物;教学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支出,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绿化费、固定资产改良费用等。

第三十一条  为核算办学成本,民办学校固定资产应按直线法计算折旧,折旧年限一般为:

(一)房屋、建筑物为30年;

(二)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8年;

(三)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构建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转让、报废或停用的固定资产,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自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和首次装修费用计入房屋原值,其他装修费用根据使用年限作为“长期待摊费用”项目核算,分期摊销。摊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益期。

学校绿化费用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少于5年内分期摊销。学校在筹建期间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作为开办费一般不少于5年期限内分期摊销。如发生数额较大的筹办支出,如广告策划、建筑物改良装修费等支出,能为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可按不超过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负债是民办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在未来将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民办学校的债务分类主要有:银行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

(一)民办学校对根据相关凭证和法律法规规定计算形成的负债,要定期进行清查核对,对长期挂账确认无法支付的负债要进行账项处理转作本校收入。

(二)民办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前向受教育者收取的教育成本费、住宿费等款项,在收到款项时,在往来科目反映,然后按期结转主营业务收入等项目。

(三)代收费项目是指民办学校代收的校服费、伙食费、社会实践活动费、交通费,这些代收费用应通过往来科目中设立明细项目进行代收代付核算,每学期末要予结算,多退少补。

 

第八章  净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净资产是指学校的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民办学校投入的设立资金为学校的净资产或实收资本,净资产或实收资本严禁各种名义和形式的抽逃。

第三十四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民办学校可以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的20%比例提取发展基金或风险基金,发展基金用于民办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风险基金用于学校发生意外事故和学校终止的善后处理。民办学校各专项资金应当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当发展基金或风险基金的累计金额达到学校当年学费收入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第三十五条  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可以根据学校的年度节余,从民办学校办学节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报。

(一)办学节余是指民办学校扣除办学成本等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按规定从年度净收益中预留发展基金或风险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社会捐助、国家资助和奖励应通过“待转资产价值”科目核算,不能并入当期利润作为办学节余来分配,经确认后转作资本公积或非限定性净资产。

 (三)民办学校净资产不能为负数,负数即为资不抵债。对净资产为负数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将立即取消其办学资格,依法进行清算。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民办学校要按相关会计法律的规定按月编制学校的财务报告,并于每季终了15日内将季度财务报表报送到所属街道教育办,各街道教育办收齐后送交教育局社管科。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编制财务报告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于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将审计报告及电子文档报送到所属街道教育办,由各街道教育办收齐汇总后报送教育局予以公布并存档。

第三十七条  民办学校应对年度财务报告认真分析。凡是年度财务审计结果为亏损的,在年检的自查报告中,必须对亏损的原因作出正确、详实的分析并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应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开展的定期或不定期财务管理专项检查。对财务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年审不合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理。对因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追究其法律责任。对遵纪守法,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营良好的学校给予奖励。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年度预决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

第四十条  民办学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对会计档案定期归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妥善保存。

会计电算化的学校,应将电脑生成的会计档案资料副本和数据刻录成光盘存档。

第四十一条  学校会计人员更换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会计档案资料交接手续,并有专人监督交接。

 

第十一章  财务人员管理

第四十二条  民办学校应配备专职的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并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确因规模或条件限制,应请持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独立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会计和出纳人员的设置和分工应符合内部牵制制度。

第四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财务人员不得兼任举办者及举办者投资的企业的财务工作。

 

第十二章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为深圳市龙岗区教育局。

第四十五条  如果本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文件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文件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1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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