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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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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

主办机构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法律法规依据

《律师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审批范围和条件

***律师事务所设立***

1.申请条件:
1.1 设立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
(二)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三)合伙所的设立人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个人所的设立人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

1.2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申请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地级市司法局可申请将设立资产调整为二十万,由省司法厅报司法部同意后实施。

1.3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1.4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1.5设立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两名以上专职律师;
(三)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1.6 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应当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


2.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二)全体设立人签署的设立申请书;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的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四)货币或实物出资的资产证明(国资所除外);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予提取的存款证明;以实物方式出资的,应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用途:非住宅)复印件;
(六)设立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七)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需提交全体设立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合伙协议。设立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的,还需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文件。
(八)设立人的个人简历和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离职证明。

2.1 附加申请材料:
(一)在我省已终止执业的律师,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同时提交《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申请材料;
(二)在我省执业未满三年的律师申请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或未满五年的律师申请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应同时提交原执业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
(三)在我省以外地区执业的律师申请在我省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首先依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调档手续,档案到我省后,再将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材料连同上述办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证申请材料一并提交;
(四)在我省执业的律师,跨地级市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同时提交原执业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出具的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情形的证明;
(五)现任其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先根据本办法办理退伙手续;
(六)兼职律师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应当先按照《广东省司法条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办理执业类别变更手续。
3.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按上述顺序排列,并且提供准确清晰的材料目录附在申请材料之前。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采用A4纸复印,由接收材料的司法局核对原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名。

 

***分所设立***

1.申请条件:

1.1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一)成立三年以上;

(二)具有二十名以上专职执业律师;

(三)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1.2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2.申报材料清单:

2.1一般申报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二)盖有律师事务所印章的设立申请书;

(三)有效的同意开设分所的合伙人决议;

(四)总所向拟设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五)货币或实物出资的资产证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予提取的存款证明;以实物方式出资的,应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用途:非住宅)复印件;

(七)派驻律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八)设立人的个人简历。

律师事务所总所在广东省外的,还须提交:

(九)总所所在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律师事务所符合设立分所条件、派驻律师执业证已收回、分所负责人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的证明;

(十)符合《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执业证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派驻律师的个人执业证申请材料。

3.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应将申请材料按上述顺序排列,并且提供准确清晰的材料目录附在申请材料之前。需提供复印件的,统一采用A4纸复印,并由接收材料的司法局核对原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名。

 

办事流程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将符合要求的书面材料交至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审批核准。

申报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二)全体设立人签署的设立申请书;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的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四)货币或实物出资的资产证明(国资所除外);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予提取的存款证明;以实物方式出资的,应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等使用证明;

(六)设立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七)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需提交全体设立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符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合伙协议。设立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的,还需提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的文件。

(八)设立人的个人简历。

办结时限

省厅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无收费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在广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在线审批网下载

咨询电话

86351219

投诉电话

86351132

受理地址

广州市政民路51号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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