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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信息服务公司对股东个人借款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查处

时间: 2014-11-20    来源: 邦进财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对深圳某信息服务公司进行立案稽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违规将税后未分配利润通过借款形式借给其股东,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我局依法对其做出税务处理,责令追缴其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80万元并对其处以0.5倍的罚款40万元。

调查显示,该公司通过股东决议的形式,将年底公司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通过借款形式转给个人A400万元,且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借款未归还,且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通过进一步了解,发现A为该公司的个人股东,占有40%股权。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对其个人投资者未归还的借款,应视为公司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针对发现的问题,稽查人员将相关政策及法律责任告知纳税人,并通过座谈的形式对企业进行了耐心的宣讲,最终,企业认识到将未分配利润以借款形式借给股东会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

税官说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在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本案中,该企业对其股东A的借款应视为公司对股东的红利分配,公司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邦进财务提醒,在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会存在企业与其个人投资者资金往来的情况,会计账上记在“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户,或记在“借款”账户,如若在当年度终了该笔资金往来依然挂账,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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