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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公司以发票报销方式发放业务员提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查处

时间: 2014-11-20    来源: 邦进财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局稽查人员在对某技术公司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通过要求销售人员在外购买发票、虚构原材料入库单的手段,虚构生产成本,变相发放销售人员提成,导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余万元。该局依法对这家公司做出了税务处理决定,责令追缴其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30余万元并对其处以0.5倍的罚款15万余元。

据该公司财务人员交待,公司内部有规定,销售人员必须提交等值的物料采购发票才能领取销售提成奖金,具体做法是:首先,公司销售人员从代开单位购买特定生产原料名称的发票、虚构原材料采购,回来上交公司会计审核确定为有效发票后,再到生产部办理虚假的原材料入库单据,凭借虚开的发票和入库单,销售人员才能领取到相应的销售提成款。经核实,该公司在检查年度通过这种方式发放的提成款有200余万元,均未合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最终该公司不但需要补代扣代缴这部分个人所得税,还要面临对自己违法行为的罚款,可谓得不偿失。

税官说法:在检查工作中,我们发现不少企业以原材料采购费、办公费、交通住宿费等名义和以各种渠道取得的发票入账,以报销发票费用的形式变相发放职工的薪酬,以达到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增加账面的费用成本、做低利润从而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双重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无论以何种形式取得的薪酬,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本案中,该企业以报销发票费用的形式发放销售人员提成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畴,应合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应该是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虚构的生产材料、办公费等成本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邦进财务提醒,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避税,很多企业都选择以报销发票的形式发放提成、加班费、过节费甚至是年终奖,不论以何种形式发放,只要因个人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都属工资收入,应依法并入当期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报销的发票若为虚构或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税务机关一经核实,将依法追补少缴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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