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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法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受到依法查处

时间: 2014-12-31    来源: 邦进财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近日,光明新区国税局根据发票协查函信息,依法查处了一起通过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违法抵扣的案件。该案涉案金额369万元,税额63万元,共追缴税款63万元,处以罚款31.5万元。目前,此案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移送公安经侦部门侦查。深圳国税部门通过这次行动有效打击了此类接受虚开案件的嚣张气焰,同时给予其他企业警示和教育,并为今后同类案件的开展带来有益启示。

挖掘疑点,指明方向

2013年10月28日,接到协查线索后,检查人员第一时间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户式系统等查阅了该公司基本情况、纳税情况及基本财务情况等,发现该公司为生产型企业,成立于2010年且于当年依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负责生产和销售塑胶制品。该公司有固定生产场所、其主营业务与涉案发票注明的货物关联很大,且相关税负率、利润率等未见异常。但该公司2013年2月、3月间增值税申报数据中有较大金额的进项税额,而该时间段与上述协查函涉及发票的开具时间重合,这个发现让检查人员有所警惕,检查人员决定以此为突破,重点针对该笔业务的货流、资金流等进行检查。

追寻流向,合理取证

为寻求更多突破,追寻货流、资金流,检查人员分成若干组多点同时出击,多头分析挖掘进行实地检查。

其中,一组检查人员攻坚该公司财务部,查阅该公司相关月份的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并对此类资料进行了复印取证,资料显示该公司与开票方A公司有该笔交易,并未发现财务方面存在异常。

与此同时,另一组检查人员攻坚该公司电子信息,通过采集软件重点针对该公司电脑上的采购信息、仓库信息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虽在账上记载上述业务,但采购信息并未发现该记录。经过分析发现该公司大部分原材料采购仅涉及珠三角地区,亦有上述发票业务同类原材料采购业务发生,鉴于二者价格相近并不需舍近求远而从其他地区大量购进此类原材料,检查人员判断,该业务货流方面存在异常。

第三组检查人员攻坚该公司仓库,在核对仓库盘点账目时,发现该公司其他购进业务均保存有入库单据存根联,但上述发票业务并未保留相关信息。此外,该公司仓库容量亦不足以同时容纳该发票业务涉及的货物,上述发票业务暴露出诸多疑点。

知己知彼,攻心为上

根据检查中发现的这些疑点,检查人员将其串联为线,认为必须对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农某进行询问。起初农某矢口否认业务存疑,提供三张A公司“送货单”,试图混淆视听、掩饰事实。检查人员核对上述“送货单”发现三张“送货单”记载的时间差距大但单号连续,更可疑的是最早一次送货的时间单号却最大,并不合理。在大量疑点面前,该公司负责人员无法自圆其说,最终,在检查人员的耐心询问下,农某如实交代了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抵扣的事实。农某称,上述发票涉及业务并未有真实的货物交易,而是其向当时在深圳福田的谢某购买进行抵扣的。谢某将上述发票通过快递送到该公司后,农某便向其朋友借取款项,通过现金向谢某支付了上述发票金额的7.5%开票费用且该开票费用并未入账。

启迪与警示

由于涉及发票的检查案件取证难度大,大量虚开企业已经形成一整套流程,为下游受票方提供“全套资料”,单从财务资料方面往往难以下手。对于这类案件要往往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串疑点成线、串线织网,正如该案件在查处过程中,检查人员通过案头准备、实地检查、询问笔录等多个阶段,运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户式系统等不同信息库,利用电子查账软件、实地分析与核实,汇集各种信息和疑点揭露了上述虚开案件的真实面目。此案的查处告诫我们,对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必须时刻警惕,同时企业必须认识到违法成本的可怕,切莫因贪图一时蝇头小利而悔恨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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