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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体户变更经营者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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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方):邦进财务

身份证号码:511112195808086666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清湖科技园C栋1026

受让方(乙方):邦进商务秘书

身份证号码:440307194002028888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湖广通大厦501

深圳市龙华新区邦进艺术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个体户”:)于20011225日深圳市设立,由甲方个人投资并经营,“个体户”全部财产属于甲方个人所有,并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愿意将其在“个体户”的全部财产、经营权及相关的合法权益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文件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价格:

甲方以人民币50万价格将其在“个体户”的全部财产,经营权及相关的合法权益转让给乙方。

二、甲方保证对上述出资拥有所有权及完全处分权,保证在出资上未设定抵押、质押,保证出资未被查封,保证“个体户”的全部财产、经营权及相关的合法权益不受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转让的效力:

自本协议书项下的转让完成之日起,甲方承担转让前的法律责任;乙方承担转让后“个体户”全部财产,经营权及相关的合法权益,并以其个人财产对“个体户”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四、违约责任:

1、 本协议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适应地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围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乙方应当自办理个体户经营者变更登记后,依法到转让款的万分之五十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书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依法处理。

六、个体户经营范相关部门办理变更。

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具体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日签于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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