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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纸质发票电子发票盖章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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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纸质发票、电子发票盖章的要求

1、企业自行开具了一张增值税发票,发票盖章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不同票种盖章要求分别如下:

票种

发票盖章要求

政策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

1、应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2、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票面上不再展示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二条

增值税普通发票

应在开具发票的发票联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五条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版开票软件通过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电子发票上相应位置已有开票系统生成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纳税人另外再加盖。

2、使用税务UKey版开票软件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平台开具电子发票不必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附件2《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与电子发票对接技术方案》第二条第(二)项第4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二条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应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应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通用定额发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注:我市公交车衔头定额发票目前未套印发票专用章,纳税人可正常使用。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区块链电子发票(深圳电子普通发票)

电子发票上相应位置已有开票系统生成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纳税人另外再加盖。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推行通过区块链系统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1号)第三条

2、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是否需要加盖代开发票专用章?

答:(1)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纸质版),需要加盖税局的“代开发票专用章”;

2)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纳税人自己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税局的代开发票专用章;

3)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目前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的代开发票专用章为椭圆形的自助专用章,具体内容是代开税务局的名称和代开发票的种类。

3、深圳纳税人丢失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该如何处理?是否需要接受处罚?会影响纳税信用等级吗?

答:若您丢失了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发现丢失发票当日按规定办理发票遗失、损毁报告,并进行挂失后的处理。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办理发票挂失手续。

深圳纳税人丢失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时,应由丢失方于发现丢失发票当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挂失发票。

您可携带办税指南规定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挂失报备,也可以选择在电子税务局进行预申请,并于5日内到办税服务厅完成业务办理(电子税务局挂失报备预申请路径:【办税桌面】-【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挂失、损毁报告】)。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所需资料如下: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

2)对于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纳税人,还需提供《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

(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具体下载地址)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第二步、挂失后的处理。

1)丢失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2)丢失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3)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若您丢失的是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式、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修订<深圳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自20201015日起,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式、卷式)、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免于处罚罚金。

根据纳税信用评价指标“030105: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发票并造成发票损毁、遗失的(按次计算)”,纳税信用评价是以违法违章事实作为扣分依据的,因此,存在丢失发票的事实,就会根据该指标扣分。增值税纸质发票电子发票盖章的要求增值税纸质发票电子发票盖章的要求


摘自深圳市税务局https://shenzhen.chinatax.gov.cn/sztax/xwdt/ztzl/12366nsfwrx/12366rdwt/202101/3fa71e778d2241419b56fb4e4726fde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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