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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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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中六大行业企业的范围如何判定?

答复:(一)六大行业包括:1、生物药品制造业;2、专用设备制造业;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4、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5、仪器仪表制造业;6、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上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
(二)判断标准: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中的“新购进”应该如何理解?

答复: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等多种方式取得,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的全新或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置时间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购置时间点原则上应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的时间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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