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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日开始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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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日开始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规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自2015年8月1日起,对全市起征点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发票使用的具体规定是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四)上述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自2015年9月1日起不得再开具,并应于9月1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缴销空白发票。以下列举发票除外:

1.衔头发票;

2.海洋石油企业专用发票。

上述列举发票的取消时间,深圳市国税局将另行通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本文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发票的,应当使用专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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