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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停业等流程及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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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税务登记

一、资格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十九条。

三、申请资料

自2010年4月20日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在深圳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全面推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业务,实现国、地税任一窗口受理、报送一套资料、同一个纳税人识别号、在一个平台处理、发放一份证件、违章行为一次处罚。

1.单位纳税人(适用各类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独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设立税务登记申请》

(2)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个人独资企业不需提供)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总机构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

(7)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提供)

(8)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总机构提供,无分支机构的不需提供)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供)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提供)

(11)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

(12)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

2.个体经营纳税人(适用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设立税务登记申请》

(2)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

(5)个人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书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提供)

3.临时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设立税务登记申请》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无此资料的纳税人不需提供)

临时纳税人范围:

(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四、工作流程

1.纳税人提交办税厅综合服务岗;

2.综合服务岗受理、审核与确认;

3.综合服务岗录入资料、核发证件。

五、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纳税人如存在税务违法违规行为或资料不齐全的情形除外)。


变更税务登记

一、资格条件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

三、申请资料

1.变更纳税人名称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4)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变更地址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变更经营范围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5.变更注册资本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4)新章程(复印件)

6.变更投资方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4)新章程(复印件)

7.变更注册类型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新章程(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内资企业变外资企业提供)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内资企业变外资【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提供)

8.变更工商注册号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9.变更经营期限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10.增加分支机构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副本(原件、复印件)

(3)总机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4)分支机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复印件)

11.其他变更事项

(1)《税务登记变更表》

(2)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

四、工作流程

1.纳税人将有关资料提交办税厅综合服务岗受理;

2.综合服务岗审核与确认;

3.综合服务岗录入资料、核发证件。

五、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纳税人如存在税务违法违规行为或资料不齐全的情形除外)。

六、重要说明

有领购发票的纳税人需要先办理发票验(缴)销。


注销税务登记

一、资格条件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国、地税共管户,如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控管的,纳税人应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凭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到地税办理注销登记;如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控管的,地税局先办理注销登记。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

三、申请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的原件1份。

3.已现在国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国地税共管户,应提供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4.其它资料。

四、工作流程

1.综合服务岗受理并核对各岗位意见;

2.核准注销,留存税务登记证件原件。

五、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纳税人如存在税务违法违规行为或资料不齐全的情形除外)。

六、重要说明

1.有领购发票的纳税人需要先办理发票验(缴)销;

2.纳税人必须经过简易、审核或检查程序,核实已验(缴)销发票、缴清税款或处理完其他税务事项后,方可进入注销税务登记程序。


停(复)业登记

一、资格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办理停(复)业登记。

二、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

三、申请资料

1.《停业申请审批表》(申请复业登记的纳税人填写《恢复税务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复业登记的纳税人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正、副本;

3.未使用的发票;

4.国地税共管户申请停业须同时提供国税停业回执复印件(验原件);

5.申请复业登记的纳税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复印件(验原件)。

四、工作流程

1.综合服务岗受理、审核、确认;

2.综合服务岗录入纳税人申请信息,对停业纳税人核发《定期定额纳税人停业报告回执》,对复业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五、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纳税人如存在税务违法违规行为或资料不齐全的情形除外)。

六、重要说明

有领购发票的纳税人需要先办理发票验(缴)销。



税务登记证遗失报告

一、资格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三、申请资料

1.《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表》原件1份;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版面(原件剪下粘贴于《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表》背面;

3.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法人代表(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工作流程

1.综合服务岗受理并审核确认;

2.综合服务岗录入资料,并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或扣缴税款登记证。

五、工作时限

20个工作日(纳税人如存在税务违法违规行为或资料不齐全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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