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龙岗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备案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
(二)资格条件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包括深圳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三)申请资料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验原件);
(3)书面申请;
(4)批准办学主管部门对学校性质进行认定的文件或证书等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5)教育部门对学历的认定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6)物价部门的收费批文及收费标准复印件(验原件)。
(四)工作流程
纳税人备齐资料后到龙岗区地方税务局相关税务所的综合服务岗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