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图书馆(室)、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包括:企业、集体或个人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减免备案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9)粤税三字第026号〕
(二)资格条件
学校、图书馆(室)、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包括:企业、集体或个人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
(三)提交资料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减免税(费)申请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依据、年限、金额和相关房地产的基本情况等;
3、房地产证复印件(验原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5、能够说明符合减免条件的证据材料。
(四)办理流程
纳税人备齐资料后到龙岗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综合服务岗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