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项目登记
1.在我市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建安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加盖单位公章的下列资料向建安项目所在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请办理项目登记。
(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表》(ZS120);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建筑业工程合同或分包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4)分包方纳税人应提供上一级总包方工程项目登记备案告知书复印件;
(5)缴纳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的应一并提供印花税完税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6)市外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市外纳税人若持有《外管证》应一并提供(持《外管证》先办理报验登记,再办理建安项目登记);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例如: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
2.下列情形可以不办理工程项目登记
(1)个人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在我市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无需办理项目登记;
(2)单位纳税人在我市提供的建筑安装劳务,凡不属于总分包工程且工程合同金额小于100万元的,可以不办理工程项目登记。
建安项目变更
已办项目登记的建安工程,发生项目登记信息变更事项的,纳税人可持相关资料向建安项目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请变更项目登记信息。
建安项目注销
已办项目登记的建安工程施工完毕,工程款项已经结算,发票全部开具且各项税款已经缴纳,纳税人应自税款缴纳之日起30日内,向建安项目所在地的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申请注销此项目登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