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概述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以下简称定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税款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2.主表及其附报资料
(1)主表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调整)申请表》(ZG11WS086)
(2)特定资料
a.房屋(店铺)租赁合同(有租赁房产情况提供)或房产证(自有房产提供)或无偿提供房产的证明(ZG12TY155)
b. 行政事业性收费缴费单(本)复印件(ZG12TY066)
c. 水电费单、物业管理费单复印件(ZG12TY156)
3.流程
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受理→税务机关审核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