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描述】
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及消费税退(免)税。
【报送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3份。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3份。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3份。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7)委托出口的货物,应提供受托方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8)属于应税消费品的,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基本流程】
纳税人向直属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