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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相关说明(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征收范围、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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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2、居民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所谓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3、非居民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所谓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4、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在纳税义务上的区别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依据依据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它们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其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纳税人判定标准的纳税人,其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人所得税中“住所”如何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地,是判定纳税人属于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它是指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6、个人所得税法中在境内居住满1年如何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标准除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另外一个判定标准就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临时离境不扣减日数。

7、在华居住居住满五年后的纳税规定

(1)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即在连续五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一年。

个人在中国境内是否居住满五年的计算起始日期,1994年1月1日起。

(2)在华居住居住满五年后的纳税义务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注:可参照国税发[2004]97号的计算公式2)。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注:可参照国税发[2004]97号的计算公式1),该个人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征税范围

1、 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取得的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所得。

当前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范围

1.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1995]64号)

2.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国税函〔1998〕546号)

3.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58号)

4.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回扣收入,应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公司在支付收入时代扣代缴。(国税函[1999]627号)

5.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财税[2011]50号)

6.个人提供担保取得收入征税问题。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应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7.个人无偿受赠房屋的征税规定

在2009年5月24日之前:对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2009年5月25日起: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即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 - 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20%。

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从2009年5月25日起执行。

纳税期限

1、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纳税申报期限为次月15日内。
2、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纳税申报期限为年度终了后30日内。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纳税申报期限为年度终了后30日内。
5、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纳税申报期限为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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