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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办理个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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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条件

2010年1月1日开始在深圳市范围内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

1、深圳市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均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以汇总方式进行扣缴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2、实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均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

三、办理要求

1、已开通网上报税功能的扣缴义务人,可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或使用我局电子税务局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模块,通过互联网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未开通网上报税功能的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可通过网络下载并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导入模板),持储存介质进行申报;支付人数较少的扣缴义务人,可通过网络下载并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纸质申报表进行申报。

四、办理流程

扣缴义务人通过互联网申报或上门申报。

五、工作时限

即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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