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薪金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资、薪金收入-3500元费用减除标准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简称“三费一金”)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规标准缴付的部分,需计入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以下人员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可以再减除1300附加减除费用。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其他人员。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说明 |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
1 |
不超过1500元的 |
不超过1455元的 |
3 |
0 |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
2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
10 |
105 |
|
3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
20 |
555 |
|
4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
25 |
1005 |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
30 |
2755 |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
35 |
5505 |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l、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说明 |
|
含税级距 |
不含税级距 |
||||
1 |
不超过15000元的 |
不超过14250元的 |
5 |
0 |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2 |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
10 |
750 |
|
3 |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
20 |
3750 |
|
4 |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
30 |
9750 |
|
5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
35 |
14750 |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收入总额-每月3500元必要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4.劳务报酬所得
(一)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璜、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如果纳税人的每次应税劳务报酬所得超过20000元的,应实行加成征税,其应纳税总额依据相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级数 |
含税所得 |
不含税收入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说明 1. 表中的含税所得指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指纳税人取得的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收入。2.含税所得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收入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
1 |
不超过20000元的 |
21000元以下的部分 |
20 |
0 |
|
2 |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 |
30 |
2000 |
|
3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
40 |
7000 |
(三)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种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此,凡是由任职单位(含财务、工会以及其他部门)发放的任何名目、性质的收入,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应界定为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另,单位支付个人的劳务报酬,应取得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入帐。
5.稿酬所得
(一)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1-30%)
(二)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书画、摄影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是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
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在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20%
(二)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国债利息所得,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开设教育存款专户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发行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8.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适应20%的税率,但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9、财产转让所得
(一)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二)财产原值,是指: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三)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10.偶然所得
(一)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20%
(二)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体育彩票(奖券)一次中奖收入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
11.经国务院财税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