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照房产的计税余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基本计税方法
1. 依照房产原值70%为计税依据的房产,适用税率为1.2%
即:房产税=房产原值×(1-30%)×1.2%
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房产,适用税率为12%
即:房产税=租金收入×12%
(二)特殊规定
对深圳企业的房产,不论是自用还是出租,都按房产原值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个人出租居民住房的优惠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深圳市按以下方式计税
1. 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即:房产税=房屋原价×50%×(1-30%)×1.2%
2. 商业和其它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即:房产税=房屋原价×70%×(1-30%)×1.2%
(五)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规定
1. 纳税人:由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2. 计税方法:
自营的:房产税=房产原值×(1-30%)×1.2%
出租的:房产税=租金收入×12%
举例:深圳某企业由经营用房产原值5000万元,其中地上建筑4000万元,地下建筑(工业用)1000万元,地上建筑中有原值1000万元的房产用于出租每月收租金1万元,请计算该企业全年应纳的房产税。
全年应纳房产税
=4000×(1-30%)×1.2%+1000×50%×(1-30%)
×1.2%
=33.6+4.2
=37.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