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满500万元的,除特殊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按差额扣除征税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2)原营业税纳税人过渡期应税服务年销售额的具体时间为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连续12个月的应税服务销售额。从2014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从2014年1月1日起连续12个月开始计算,以前年度的营业额不列入计算范围。
(3)未超标小规模纳税人和新开业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①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4)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5)混业经营(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应税劳务销售额和提供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年应税销售额。无论哪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应按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认定后所有销售额按一般纳税人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