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国家教委令第15号,1991年4月26日颁布)第二条、第三条;
(二)《广东省教育督导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2002年5月23日颁布)第四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教育督导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6年1月8日颁布)第七条;
(四)《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34号,2004年7月5日颁布);
(五)《广东省中小学校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粤教督字[1994]3号,广东省教育厅1994年7月发文);
(六)《关于印发<深圳市办学机构等级评估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教[2004]245号,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2004年6月16日联合发文)。
市一级学校(园)核准条件:
(一)经深圳市、区教育局正式注册开办的中等及其以下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园)以及民办学校(园),办学四年以上;
(二)取得上一等级称号一年以上;
(三)一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四)符合评估标准,无零分项。
申报材料:
(一)自评报告;
(二)呈报书(即《评估方案》自评打分);
(三)对照《评估方案》的自评说明;
(四)申报表(含主管部门意见)(以上材料各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并附电子文本)。
申报表格:
(一)《深圳市一级中小学(幼儿园)督导评估申报表》;
(二)《广东省普通高中等级评估方案》、《广东省民办高完中督导评估方案》、《广东省民办小学督导评估方案》、《广东省幼儿园等级评估方案》。
申报受理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市一级学校(园)核准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核准程序:
(一)每年3月和9月底以前,办学机构依据评估方案进行自评, 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向辖区督导室提交呈报书;
(二)区督导室初审后,统一向市督导室提交材料;
(三)市督导室组织或委托进行专访;
(四)被专访学校(园)依据《专访纪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市督导室到期将组织核查;如期整改到位的学校(园),可以参加本学期评估;不能如期整改的,需重新申请评估;
(五)对专访合格单位依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估,初步提出评估意见;
(六)市教育局、市督导室审核评估意见,对符合评估标准的办学机构制发批准文件发文、颁牌;
(七)四年组织一轮复评,程序同上。对符合评估标准的办学机构予以保持其市一级办学机构等级称号,对不符合评估标准的办学机构予以撤消等级称号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