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设立幼儿园(未经筹设阶段)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
法律效力: |
取得办学许可证方可招生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办理条件: |
1、符合区域内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安全要求和《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和条件。 2、申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申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具有法人资格。 3、申办者有与开办的民办学校相适应的资产、资金。 4、有符合标准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等: 5、有符合条件的教师、校长、财会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材料: |
1、申请报告(原件)。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制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 (1) 个人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 (3)其他组织的提供批准或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及负责人证明。 (4) 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8、有符合标准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等: (1)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的设置标准按照《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设置标准执行; (2) 学校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 学校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原件; (4) 需设食堂的学校,还须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
证件名称 及有效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办理时限: | 受理申请之日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
申请受理机关: | 区教育局学前教育管理办公室301 |
决定机关: | 区教育局 |
年审或年检: | 开办满一年后,每一年年检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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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民办学校申报设立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