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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设立幼儿园的条件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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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设立幼儿园(未经筹设阶段)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

《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法律效力:

取得办学许可证方可招生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办理条件:

1、符合区域内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安全要求和《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和条件。

2、申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申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具有法人资格。

3、申办者有与开办的民办学校相适应的资产、资金。

4、有符合标准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等:

5、有符合条件的教师、校长、财会人员。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原件)。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制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

(1) 个人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原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2)企业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

(3)其他组织的提供批准或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及负责人证明。

(4) 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8、有符合标准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等:

(1)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的设置标准按照《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设置标准执行;

(2) 学校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3) 学校房屋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原件;

(4) 需设食堂的学校,还须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证件名称
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办理时限: 受理申请之日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申请受理机关: 区教育局学前教育管理办公室301
决定机关: 区教育局
年审或年检: 开办满一年后,每一年年检一次

办事流程:1、申请人到辖区教育办咨询所需资料。2、辖区教育办对资料及现场进行初审。3、初审合格后,由区教育局业务科室复审。4、复审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复审资料不全的,告知补充事项,补齐资料后再递交;复审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专家组织现场评审。5、评审不通过的,说明理由整改;评审通过后,区教育局出具同意筹设批准书(15个工作日内)。6、归档办结。

附件:民办学校申报设立审批表

         筹设幼儿园(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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