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延期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法律效力: |
取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办理条件: |
1、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章程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2、各项变更和人员聘用按规定及时报审批机关批准、核准或备案 3、举办者按章程的规定出资,并按时、足额、到位 4、具有有效的租赁、借用、承办、合作办学等合同 5、提交材料齐全,各种证书合法、有效 6、董事、法定代表人、校长、财会人员符合规定 7、财务管理规范,收支真实、合法,办学经费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按要求接受审批机关监督,无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情况 8、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和学校安全规范,无发生重大的安全责任事故和其他违法行为 |
申请材料: |
(1)学校章程;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学校建筑质量合格证; (5)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 (6)学校消防验收合格证; (7)学校校舍租赁、借用、承办、合作办学等合同; (8)学校董事(理事)会成员、法定代表人、校长、财务人员姓名、单位、履历; (9)学校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 (10)学校上一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11)银行基本账户; (12)财务人员从业资格证; (13)(其它) |
证件名称 及有效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1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在办学许可到期前作出答复 |
申请受理机关: | 区教育局学前教育管理办公室301 |
决定机关: | 区教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