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因丢失、被盗等原因遗失向税务机关领购的空白发票或发票存根时应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一)丢失、被盗报失发票需向税务机关提交的申请材料
1、遗失情况说明;
2、《发票领购簿》;
3、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遗失证明材料(若遗失发票某一联次,需附上其他未丢失联次的复印件);
5、刊登作废声明的报刊。
(二)丢失、被盗报失发票需填写的申请表格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遗失报告表》。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发票发售窗口报告,领取并填写《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遗失报告表》;
2、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刊登发票作废声明;
3、备齐资料报发票发售窗口;
4、对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发票遗失的,根据情节轻重、遗失发票所开具的金额、数量进行处罚。
5、处罚程序完结,可如常领购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