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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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我市投资纳税迁户政策的人员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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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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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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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政府当年计划安排,符合条件的,按受理时间先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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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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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纳税入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纳税额累计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60万元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所有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 3.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24万元以上的在深圳合法就业个人; 4.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税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二)投资纳税人员入户申请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前款纳税迁户条件的申请人须最近连续3年以上在同一企业,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且在深圳居住满3年; 2.年龄不超过50周岁。纳税额超过1倍以上的放宽至55周岁; 3.符合本市投资纳税迁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4.在深圳有合法固定住所(居所); 5. 申请人不属于在职干部、职工。 (三)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未成年子女或不满20周岁、高中教育阶段正式在读的成年子女可申请随迁; (四)申请人及随迁子女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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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盖有本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印章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尝试主题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合法就业个人免提供以上材料,但需提供本市社保信息单)(原件各1份); (二)税务机关出具的最近三年的完税证明(原件1份); (三)申请人及随迁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16岁以下自愿提供身份证材料)); (四)已婚、再婚申请人的结婚证,再婚、离异申请人的本次及前一(数)次离婚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户口簿能直接反映该子女与申请人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可免提供); (六)已孕已育或已收养子女的申请人提供拟迁入地街道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随户业务用途的《计划生育证明》; (七)按照家庭户有限原则提供入户地选择材料: 1.迁入配偶家庭户的,需提供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在本人(配偶或子女)住宅用途房产立户的,需提供有效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本市房屋登记中心近一个月内出具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 3.在亲友合法房产立户的,需提供亲友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本市房屋登记中心近一个月内出具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或附该声明的《公证书》; 4.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的,需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或附该声明的《公证书》、该家庭户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不符合以上入户地选择条件,且申请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无住宅用途房产的,需提供申请人所在单位集体户口簿扉页(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本市房屋登记中心近一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房屋产权信息单,迁入单位集体户; 6.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随迁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高中以下教育阶段在校就读成年子女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成年子女的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2)随迁收养子女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收养子女的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3)随迁子女属国外出生的,参照夫妻投靠随迁子女的相应情形提供材料; (4)随迁子女抚养权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抚养权变更公证书或法院抚养权变更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随迁子女属生父母未登记为合法夫妻关系的非婚生子女的,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请人(被投靠人)需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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