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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附加和教育费附加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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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附加与

教育费附加多有不同

来源“羊城晚报

羊城晚报讯 记者严丽梅来源“羊城晚报”报道:4月1日起,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开始受理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地方教育附加的申报缴纳事宜。22日,记者采访税务专家,了解多年来由税务部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与今年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的异同之处。

两者主要不同在于:

其一,从征收依据看,教育费附加是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征收,主要是为了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收入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而地方教育附加,是地方政府根据《教育法》和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可以决定开征的属于地方政府性基金,专款专用。如《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就明确规定,该收入专项用于包括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等,并对不同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予以优先安排和重点保障,实现公共教育均等化建设目标。

其二,从征收时间上看,教育费附加全国从1986年7月1日起就统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各地有的开征,有的没开征。直到去年11月财政部公布《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此后,广东、上海等未开征的省、市决定自今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其三,从征收率看,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2%。《通知》规定,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

其四,从财政收入的角度看,各地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入不进入省级财政,但地方教育附加收入要按固定比例与省分成,30%为省级收入缴入省级国库,70%为市、县级收入缴入市、县级国库。

在征收管理方面,两者有以下相同之处:

其一,征收对象和标准,均是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这三税的税额来征收。

其二,征缴管理、退费等业务一致,均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实行随税同征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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