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调整后的金额是多少?
答: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标准的通知》(深地税发〔2014〕138号)的规定,深圳市统计部门发布的2013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有关数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2014年6月27日)起,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调整为187857元(含本数)。超过的部分,仍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