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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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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为做好201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内容

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2013年第23号)等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或《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连同应提交的资产损失证据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

查账征收企业适用2008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11张附表,其中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还需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适用2013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201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我局门户网站(www.szgs.gov.cn)分别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并结清税款。同时,通过我局门户网站“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模块”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此时,必须重新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进行更正申报。在原申报表上涂改进行更正申报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更正后的申报表(整套、一式两份)由征收前台交纳税人和数据处理中心。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

五、汇算清缴资料

201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试行汇算清缴资料留存备报方式,即相关汇算清缴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存,在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才需报送。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以下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四)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五)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六)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需保存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需保存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仍按规定报送上述(一)至(三)项资料,(四)至(七)项资料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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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4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第三条规定: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

(三)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规定:七、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项和第()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第五条规定:“本公告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其中,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从61日开始推行“首违不罚”,具体适用哪些税收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应按照《执行基准》执行。

本办法及《执行基准》施行后,纳税人首次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部分发票管理类(执行基准第29项、第30项和第40项)的违法违章行为,情节轻微,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纳税人首次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同一税种(含税、基金、费,下同)连续所属期发生的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合并为一次处理;同一税种不连续所属期发生的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分多次处理;同一属期不同税种的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行为合并为一次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及《执行基准》自20146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2013年第4号)同时废止。

★享受了营改增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是否要做年度清算?具体受理时间是什么时候?

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年度清算工作的通知》(深财法〔20148号)规定:决定自201451日起,对2012111-2013年12月31期间已经享受深圳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期财政资金扶持的试点企业开展年度清算工作。

清算受理时间:201451-5月31,逾期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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