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监管合作协议
甲方(教育局):龙岗区教育局
乙方(学 校):
丙方(银 行):
为了使龙岗区民办教育得以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促进龙岗区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方、乙方、丙方共同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作为龙岗区行政域内民办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乙方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的资产、学费收入、办学经费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
第二条 丙方作为乙方的学费收入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受甲方的委托监管乙方的学费划转使用。
第三条 乙方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将本学期的学费收入存入在丙方开立的学校学费收入专用账户(户名: ,账号: ),接受丙方的监管。
第四条 乙方存入丙方的学费只能用于学校的办学经费,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使用前须向甲方提交“龙岗区民办学校监管帐户专款计划申请表”和在丙方存款金额证明,经龙岗区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审批并盖章后,方可到丙方办理学费划转事宜。
第五条 丙方根据甲方审批的“龙岗区民办学校监管帐户专款计划申请表”中的用款额度和时间等具体事项,及时将乙方的办学经费划转到乙方的基本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 。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如甲方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协助丙方顺利实施本协议约定,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二)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将学费存入监管帐户,如对本协议有异议应向甲方提出。
(三)如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或未经甲方的审批办理乙方的“监管账户”资金业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四)如甲方或丙方任何一方违反法规或行业的规定导致本协议无效的,需由违反法规或行业规定的一方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双方均违反法规或行业规定的,按双方过错分别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需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第八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 31日。
第九条 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的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电话: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乙方账户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