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在深圳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第三条、第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符合药品零售企业合理布局相关规定的准予筹建,符合药品零售企业开办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符合《深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筹建许可合理布局审查规范》(见附件1);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允许其注销原企业并在原经营地址开办法人企业,此情况可不受《深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筹建许可合理布局审查规范》限制,但该法人企业需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卫生部令第90号);
(七)符合《深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2013年修订)》(见附件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公布)第二章、第三章。
五、申报材料、要求及时限
注意事项:
在递交书面申报材料前,应通过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业务应用系统(http://203.91.57.46:9080/szyjout/)网上提交行政许可预审申请,预审通过的,企业在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时须同时提交该预受理号。
序号 | 申报材料 | 申报材料要求 | 备注 |
1 | 《〈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申请表》 | ①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30日后申请变更的,必须提供《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认证证书)。 | 原件1份 |
②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的,其上级法人必须在此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或者加盖公章。 | |||
③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或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暂停受理变更申请。 | |||
2 | 《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申请人在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30日后申请变更,且变更事项涉及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的,需提交《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办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 | 《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 |||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 |||
3 | 变更企业名称,需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 ①由审查机关查询相关企业商事主体登记信息,其中企业申请变更名称应与商事登记主体名称相同。 | 复印件1份 |
②企业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个工作日复印件1份内申请变更。 | |||
4 | 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决议、人事任免决定、个人简历和身份证;同时需提交该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的执业资格证明 | 复印件1份,验原件 | |
5 | 变更企业负责人,属于非法人分支机构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股东会议决议、人事任免决定、学历证明、个人简历、身份证和《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同时需提交该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的执业资格证明; | ①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药品零售企业申请变更企业负责人的,按照新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提交材料。 | 复印件1份,验原件 |
②企业负责人按照新开办药店要求(请参照“申请《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 | |||
6 | 变更质量负责人,需提交人事任免决定、个人简历和学历、职称或执业资格证明、《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及身份证;同时需提交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职称或执业资格证明 | 质量负责人按照新开办药店要求(请参照“申请《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 | 复印件1份,验原件 |
7 | 变更注册地址,需提交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 | ①变更后必须达到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标准(请参照“申请《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 | 复印件1份 |
②申请变更注册地址到其他社区的,需按照筹建许可审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 |||
③租赁房屋的企业,只需提供房屋租赁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凭证证号,由审查机关网上查询。 | |||
④平面图需注明详细地址、面积和药品分区情况并标明尺寸及比例。 | |||
8 | 变更仓库地址,需提交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 | 仓库平面图要有“三库五区”标识。 | 复印件1份 |
9 | 变更经营范围,需提交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学历、职称或执业资格证明、《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仓库设施设备目录(各1份;核减经营范围的,不需提交本项要求的材料) | ①必须具备与拟增加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冰箱,中药饮片柜等)。 | 复印件1份,核减经营范围的,不需提交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仓库设施设备目录 |
②经营中药饮片的,需配备中药师或执业中药师。 | |||
10 | 《申请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 申请企业委托他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即经办人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本人的)需提供此项材料。 | 原件1份 |
六、申请表格(见相关附件下载)
《〈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变更申请表》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1.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受理→审查申请材料→作出是否同意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同意的,予以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2.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网上申请或现场申请→受理→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验收,并出具是否符合现场验收标准的报告→作出是否同意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意见→同意的,予以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1.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2.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有效期5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不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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