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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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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提交材料:

(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须提交的材料:

1.《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具体变更事项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1)变更公司名称: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市市场监管局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复印件1份)。

2)变更组织形式: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原件1份)。

市市场监管局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若名称不变可不提供)(复印件1份)。

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3)变更注册资本: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原件1份)。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包括拟增资金额、变更前后股东和股权结构变动等)(原件1份)。

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人股东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和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

自然人股东的行业背景说明及证明材料(原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文件以及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

《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原件1份)。

4)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住所或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调整业务范围: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企业调整业务范围的决议(原件1份)。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复印件1份,验原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调整业务范围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原件1份)。

6)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原件1份)。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由拟任人签署的陈述书和任职之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陈述书应当包括拟任人无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拟任人与拟担任职务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内容)(原件各1份)。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复印件1份)。

7)变更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决议(原件1份)。

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行业背景说明及证明材料,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文件以及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复印件1份)。

8)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拟出资法人股东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和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

拟出资自然人股东的行业背景说明及证明材料(原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文件以及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

《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原件1份)。

9)公司合并:

预申报材料:

公司合并协议(原件1份)。

各合并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原件各1份)。

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公司验资报告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各1份)。

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各1份)。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拟合并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合并的原因和必要性,合并公司所做的前期工作及合并安排,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股东名称及持股数额和比例等内容)(原件1份)。

预申报获准并在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公告合并之日起90天后,继续申报须提交的材料:

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其他省级以上报纸3次登载合并公告的报刊(原件各1份)。

企业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合并方案(包括债权债务处置计划、或有债务保障措施等)(原件1份)。

合并后公司的章程草案(原件1份)。

合并后公司拟任董事、监事、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要求同变更公司董事、监事、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材料)。

合并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合并后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10)公司分立:

预申报材料:

拟存续、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分立协议(原件1份)。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

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验资报告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各件1份)。

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各1份)。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拟分立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分立的原因和必要性,公司分立所做的前期工作及分立安排,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的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股东名称及持股数额和比例等内容)(原件1份)。

预申报获准并在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公告分立之日起90天后,继续申报须提交的材料:

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其他省级以上报纸3次登载分立公告的报刊(原件各1份)。

企业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分立方案(包括债权债务处置计划、或有债务保障措施,财产分割安排等)(原件1份)。

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的章程草案(原件各1份)。

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拟任董事、监事、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要求同变更公司董事、监事、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材料)。

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分立后新设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

11)修改章程: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修改章程的决议(原件1份)。

说明文件(应当载明变更章程的原因及必要性,变更内容及新旧章程对照表等内容)(原件1份)。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二)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须提交的材料:

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其申请材料除验资报告外与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交材料相同,同时按要求向市经贸信息委外商投资管理处递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申请材料(具体要求参照市经贸信息委网站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栏目相关内容。

(三)已设立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转变为融资性担保公司须提交的材料:

1.《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公司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附法人代码证、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贷款卡复印件,公司最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原件1份)。

1)业务经营情况(包括注册资本、累计担保金额及业务笔数、期末担保责任余额及业务笔数、主要业务、担保收入、投资等其他业务收入、经营利润等)。

2)风险管理情况(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赔偿准备金提取情况,重大代偿损失和投资损失情况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成立公司基本情况、高管及从业人员配置情况、市场分析、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等)(原件1份)。

4.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利润分配预案、内控机制及控制目标、准备金提取方案等)(原件1份)。

5.公司章程草案(内容应当体现《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复印件1份)。

6.公司组织架构及其各部门之间的制度安排(内容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99号)有关要求制定)(原件1份)。

7.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企业法人出资人名录、自然人出资人名录、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原件1份)。

8.有法定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市市场监管局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10.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如果营业场所与注册场所不一致,要分别提交)(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原件1份)。

12.持有5%以上股权法人股东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和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

13.持有5%以上股权自然人股东和法人代表的行业背景说明及证明材料(原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文件以及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

14.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原件1份)。

15.《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由拟任人签署的陈述书和任职之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陈述书应当包括拟任人无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拟任人与拟担任职务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内容)(原件各1份)。

16.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原件各1份)。

外资(含合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转变为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内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交材料相同;同时按要求向市经贸信息委外商投资管理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申请材料(具体要求参照市经贸信息委网站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栏目相关内容),以上材料须装订成册。

附件:深圳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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