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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国税要交哪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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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国税涉及的税种有哪些

一、涉及国税税种

(一)增值税

经营范围中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自2012年11月起,至2014年8月为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以下服务已分步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服务业以及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部分现代服务业。

(二)消费税

经营范围中涉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及销售下列消费品: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烟火、成品油、摩托车(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以上)、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本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电池、涂料等产品。

(三)企业所得税

2009年起,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试行以下规定:

(一)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三)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四)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五)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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