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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企业打印企业信用信息报告(盖“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咨询证明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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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情况需提供特定用途证明材料:
(一)参加外省、外市举办的企业资质等申请/申报活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相关部门举办的相关活动公告、公示或活动细则等通知、公告公文(该类文件需含提示“由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等字样)【获取方式:可从相关的网站下载或复印相关的文件,并在此文件上加盖企业的公章确认】;
(2)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身份证明: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律师(事务所)诉讼代理需提供以下材料:
(1)查询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2)与被查企业名称相符的法院立案证明 (或相关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办理银行贷款等业务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由银行部门出具的企业或个人办理相关银行业务所提交材料清单(提交材料清单需含提示“由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等字样),资料清单需银行加盖业务章确认;
(2)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身份证明: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企业内部自用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验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 企业自拟申请书(主要内容详细说明所需“企业信用信息报告”用途,需法人签章或盖企业公章);
(3) 身份证明: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五)申请查询与被查询企业无关联关系的企业或个人凭“与被查询企业名称相符的法院立案证明”、“个人第二代身 份证”办理;如无法院立案等证明材料的,请自行发函征询被查询企业意见,并提供被查询企业同意查询答复函,方可办理。
(六)公检法等执行公务需提交以下材料:
公检法等国家执法机关因工作需要查询的,凭“单位介绍信”(需列明被查询企业名称)和“查询人身份证”或“查询人工作证”即可办理。
(七)其他事项:
查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益华大厦四楼(暂定)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1:20,下午2:00-5:20
咨询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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